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29083号
原告:福建睿力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曾用名: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C区1楼1-2号B25。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品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同景路8号2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福建睿力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品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睿力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睿力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睿力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34.23元,减半收取计19817.12元,由原告福建睿力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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