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3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定县冠山镇贵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定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振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建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平定县冠山镇贵石沟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振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定县冠山镇贵石沟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常州市振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时效的时间上被上诉人更改时间,且一审法院以更改的时间认定不当,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查明。双方绿化工程没有决算,是否绿化工程款为125950元,需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谷守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