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21民初14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振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初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方,男,1951年7月2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合相,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波,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振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振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振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原告常州市振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科义人民陪审员邵华人民陪审员白建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付 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