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231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闻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路19号2幢B-13室。
第三人:汤文高,男,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闻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汤文高、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