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7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邯郸热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5619616882。

法定代表人:于宪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长寿街道无繁路体育公园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687005122K。

法定代表人:李荣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9)冀0527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效律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3.119001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或财产实际占有者负责看管。被执行人应于财产查封后1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拍卖查封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薛胜杰

审 判 员  白向格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