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7执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30号(邯郸热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5619616882。
法定代表人:于宪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长寿街道无繁路体育公园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687005122K。
法定代表人:李荣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冀0527执2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决定解除对河北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薛胜杰
审 判 员 白向格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