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民初2190号

原告:安徽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97045820P,

法定代表人:范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9960264B,住所地繁昌县繁阳镇繁阳大道南侧升华大厦B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杨克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安徽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389.5元,由安徽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葛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