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与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民初106号之一

原告:***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经营场所***市高新区八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1MA0974514E。

经营者:王从军,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斌,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繁阳大道南侧升华大厦B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9960264B。

法定代表人:杨克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晓光,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尹,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横西村安置楼1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8H50T8U。

法定代表人:金光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与被告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4元,减半收取3372元,保全费2335元,由原告***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崔利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丽媛

书 记 员 赵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