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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民初106号

申请保全人:***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住所地***市高新区八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1MA0974514E。

经营者:王从军,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斌,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繁阳大道南侧升华大厦B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9960264B。

法定代表人:杨克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横西村安置楼1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8H50T8U。

法定代表人:金光贵,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与被保全人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937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依法查封被保全人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井陉矿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该诉讼财产保全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保全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保全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937元,如被保全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查封被保全人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井陉矿区。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由被保全人保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335元,由申请保全人***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利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丽媛

书 记 员 赵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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