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民初106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石家庄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经营场所石家庄市高新区八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1MA0974514E。
经营者:王从军,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斌,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繁阳大道南侧升华大厦B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9960264B。
法定代表人:杨克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晓光,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尹,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横西村安置楼1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8H50T8U。
法定代表人:金光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该公司员工。
申请保全人石家庄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与被保全人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保全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冀0107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保全人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937元,如被保全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查封被保全人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由被保全人保管。2021年5月10日,申请保全人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石家庄高新区聚顺建材加工厂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利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丽媛
书 记 员 赵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