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民初191号
原告:井陉矿区国虹门窗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凤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7MA080JNR3P。
经营者:李志虹,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繁阳大道南侧升华大厦B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9960264B。
法定代表人:杨克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光,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尹,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井陉矿区。
原告井陉矿区国虹门窗中心与被告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井陉矿区国虹门窗中心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井陉矿区国虹门窗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4元,减半收取2622元,由井陉矿区国虹门窗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刘爱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孔晓梅
书 记 员 贾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