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民初1175号
原告:**能,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炳,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9960264B。
法定代表人:杨克升。
原告**能诉被告***、***、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能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能负担。
审判员 周文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