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民初1173号
原告:***,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炳,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9960264B。
法定代表人:杨克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戴雯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