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繁昌县生园铝塑建材经营部与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2民初2745号之一

原告:繁昌县生园铝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2MA2P27WE1Q。

经营者:殷花,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明,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娟,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9960264B。

法定代表人:杨克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民,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被告:芜湖市繁昌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22MB0U87078Y。

法定代表人:章家木,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海,男,该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繁昌县生园铝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繁昌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2020年12月29日,原告繁昌县生园铝塑建材经营部以其已与被告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生园铝塑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繁昌县生园铝塑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9元、保全费45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繁昌县生园铝塑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俞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灵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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