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繁昌县生园铝塑建材经营部与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2民初2745号

申请人:繁昌县生园铝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2MA2P27WE1Q。

经营者:殷花,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被申请人: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9960264B。

法定代表人:杨克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繁昌县生园铝塑建材经营部诉被申请人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繁昌县生园铝塑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8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繁昌县生园铝塑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8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芜湖市恒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是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虹

书记员耿韵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