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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天宇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7民初2820号
原告:迁西县天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三屯营镇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魏宇田,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三屯营镇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刘会生,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迁西县天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迁西县天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迁西县天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立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