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神州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神州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6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神州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新城路623、6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7324193J。
法定代表人贾镇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诚诚、周洁,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2月7日生,住宜兴市。
宜兴市神州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应支付神州公司赔偿款803771.49元。因***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神州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执行系统短信息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短消息送达成功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7日、同年3月25日、同年4月3日、同年5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名下虽有银行开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银行存款可以清偿债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0年4月2日至***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行踪。
8、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执行情况及权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于同月16日到庭参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申请执行人到庭后,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03771.4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蒋亚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