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盾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20586X。
法定代表人:陈朝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丽,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侠,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8楼,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华光大道525号智慧禹会办公室(蚌埠卷烟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7097561C。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与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皖C×××××别克牌汽车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皖C×××××别克牌汽车一台,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姚昌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亚群
书 记 员 余 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