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盾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强清13号
申请人:北京恒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何红梅。
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盾公司)以北京恒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盾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以投资人身份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恒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022年1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中盾公司对恒盾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担任恒盾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2022年4月15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恒盾公司清算报告,并提交确认清算报告及终结恒盾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清算组称:清算组除联系到投资人中盾公司及恒盾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未能联系到恒盾公司其他投资人及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表示其不掌握公司情况及相关资料,故清算组未接管到恒盾公司证照、印鉴及财务账册等资料。恒盾公司已于200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经清算组前往该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未见存在恒盾公司继续经营的情况。经清算组调查,恒盾公司无房产、车辆、无形资产及其他财产,无欠缴社保费用及公积金。在债权申报期间内,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已依法履行完毕相应清算职责,无法继续对恒盾公司进行清算。故清算组以本案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本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事项告知恒盾公司的投资人中盾公司,中盾公司对清算报告无异议,同意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第29条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因恒盾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恒盾公司清算组无法接管该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致使强制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北京恒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北京恒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