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

4438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4438号
原告: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川埠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469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杏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58730497。
法定代表人:陆乾。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杨,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99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