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新东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39号
申请人:宜兴市新东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38230329。
法定代表人:董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川埠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4696A。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
申请人宜兴市新东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茂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东茂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峰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东茂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峰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宗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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