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39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新东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38230329。
法定代表人:董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国锋,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川埠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4696A。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旭伟,该公司施工员。
原告宜兴市新东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茂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6日,新东茂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新东茂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新东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77.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东茂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陆亚琴
人民陪审员 沈幸奇
人民陪审员 唐余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