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7520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朝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