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22民初8661号 原告:***,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川埠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469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华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峰公司向***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61287元;2.本案诉讼费由***、华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是承包连云港市新光路星海湾住宅小区(现公园里小区)***项目部工地6号楼、7号楼的主体及粉刷工作的包工头,华峰公司是该住宅小区的建设方。2018年4月底,***在***的手底下干活,主要是在6号楼做内墙粉刷工作。该粉刷工作已于2018年8月底完工,至今尚欠有61287元工资未付清。后经多次催讨,***于2019年2月3日向***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拖欠工资于2019年9月1日还款,证明人为***。但直至今日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华峰公司辩称,1、华峰公司承接了连云港市新光路星海湾住宅小区部分建设项目,将6号、7号楼泥瓦工发包给了***,现工程已经竣工,华峰公司已经与***结算并支付了所有工程款,且实际支付金额已经远超结算金额,华峰公司将通过另案起诉要求***返还多付的工程款;2、***是否在该工地工作华峰公司不清楚,华峰公司只与***发生往来与结算,即使***在该工地工作,其工资应由实际施工人即***支付;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峰公司作为发包人,已经将所有工程款实际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无需再承担其他的工资支付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将其承包的连云港市新光路星海湾住宅小区6#楼内粉刷工程以***的方式交由***承包。扣除已支付部分劳务款,2019年2月3日,***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连云港市新光路星海湾住宅小区***工地6号楼工地内粉工资陆万壹仟贰佰捌柒拾元(61287元),2019年9月1号还款”,项目负责人员***作为证明人在欠条上签名。后该款项一直未支付。 另查明,华峰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2017年10月15日,华峰公司与***签订了《泥工班组承包协议书》,将星海湾住宅小区6#楼、7#楼及2#车库工程的瓦工施工以清包工的方式承包给***。2019年2月3日,***向华峰公司出具一份《申明》,载明华峰公司已将星海湾住宅小区项目6#楼、7#楼内粉刷工作所发生工人工资全部支付给***,如发生工人工资未支付,与华峰公司无关,所有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以上事实由***提供的欠条、照片,华峰公司提供的《泥工班组承包协议书》、《申明》以及当事人的**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与***之间就案涉工程6#楼内粉刷工程存在事实劳务分包法律关系,***进行了实际的施工,且***已出具欠条确认尚欠的劳务款,***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要求***支付61287元劳务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华峰公司是否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华峰公司已将相关劳务款支付给***,故***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6128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