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正奇建筑公司与某某为定做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正执字第002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正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彦奇。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正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正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永华
审 判 员  张英利
人民陪审员  周志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