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亦境建筑景观有限公司

上海铭之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亦境建筑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4238号
原告:***之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祁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佳,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亦境建筑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洁文,职务不详。
原告***之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亦境建筑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之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之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佳越邹瑞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