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650号
申请人:苏州毓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11326538。
法定代表人:刘道慰,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荟,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亦境建筑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0号6幢402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7886309D。
法定代表人:王洁文。
申请人苏州毓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亦境建筑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650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亦境建筑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650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