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650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毓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11326538。
法定代表人:刘道慰,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荟,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亦境建筑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0号6幢402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7886309D。
法定代表人:王洁文。
申请人苏州毓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亦境建筑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亦境建筑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6503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