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11796号
原告:***,女,1944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鸣远伟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职工。
原告**莲诉被告***、***、北京鸣远伟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因缺少必要被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