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鸣远伟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映方达建筑工程队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441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7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鸣远伟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莲花池村南。

法定代表人:田吉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映方达建筑工程队,经营场所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西关村北后街二区126号。

经营者:时素芳,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鸣远伟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远伟业公司)、北京映方达建筑工程队(以下简称映方达建筑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我于20103月入职于鸣远伟业公司上班,一直到201710月,工作场地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从事打包和附带打磨工作,工厂一直没有跟我们员工签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厂里规定我们员工每天工作9小时,每个月最少要上28天班,否则要扣工资,厂里活多的时候,还要我们员工连续加几个月的夜班,有时甚至还要加到晚上12点。我们员工加班加点,厂里从来不跟我们员工算加班费。我一直勤勤恳恳,认真负责地工作,得到领导的好评。20171018日我妻子出了车祸,在医院连做手术共住了6天院。我跟车间主任请了假去医院。我妻子出院后,回到鸣远伟业公司的员工家属宿舍楼养伤,由我来照顾她。我回厂后也跟厂长口头请过假,说还要照顾我妻子几天,厂长当时也满口答应了。114号,我去找厂长,厂长却说现在厂里没有多少活干了,要不了那么多人,叫我到其他厂去找活干,还叫我先回家,这分明是鸣远伟业公司辞退我。鸣远伟业公司非法辞退我,还欠我18 000元工资没给。我起诉到法院,没想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一切临时伪造的虚假、未经质证的伪证居然在法庭上给予采信和认可,而我提交的一切真实有效的证据,却在法庭上给予否认。一、二审判决严重错误,处处袒护被申请人,判决明显不公。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表明,加班需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并确认,自行加班无效。***未能就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对于***要求支付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主张其被鸣远伟业公司厂长李尚映辞退,但并未就其陈述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胡秀文与李尚映均提出让***回岗继续工作,其明确予以拒绝。二审法院对***关于其被鸣远伟业公司违法辞退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映方达建筑队提交的证据证明***2016年、2017年春节前后均已休完带薪年休假,亦提交证据证明依照工资标准向***发放了工资。***要求支付201041日至20112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