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3民初1211号
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承天商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4792210X8。
法定代表人:王庆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凤阁,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盛利新,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孔令河,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利新、***、孔令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承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上述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被告***负责施工的元宝山区平矿二小教学楼工程项目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人民币1735775.71元,截止2020年4月15日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人民币778764.87元,以上合计金额数为2514540.5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原告与案外人元宝山区教育局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由本案被告***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工作,为了加强施工管理,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经营责任状》,在经营责任状中双方规定了本工程项目实行独立财务账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核算原则,并约定了凡涉及本工程的债权、债务、以及相应的法律经济纠纷,均由乙方即本案被告负责。同时约定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即被告无权以甲方即原告名义进行借贷、赊欠材料等事项,如有发生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以及法律经济纠纷,甲方即原告概不负责,乙方即本案被告独自承担责任,甲方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乙方处罚。该工程现已竣工交付使用,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对外形成真假难辨的大量材料赊欠,引发诉讼,并经生效判决书判令原告承担给付责任,被告无理拒绝配合原告核对有关账目工作,造成申请执行人将原告账户查封冻结的严重后果。被告***在签订责任状时,被告**、盛利新、***、孔令河自愿为其承担上述责任的连带担保义务并在担保人处签字,因此,四担保人应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元宝山区平矿二小教学楼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发包人元宝山区教育局与承包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主张权利,系主体不适格。应依法裁定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国森
人民陪审员 谢秀丽
人民陪审员 焦丽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