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

任某与徐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8民初4064号
原告:任某,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徐某,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路南(承天商厦四楼),现办公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香格里拉小区27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任某与被告徐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任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