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盈中诚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嘉盈中诚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翰皇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8执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长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顾美珍,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翰皇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富仁坊巷68号祥达大厦一层18C、18D。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总经理。
原告苏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翰皇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翰皇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61362.68元;二、驳回原告苏州****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1元,司法鉴定费25000元,合计33731元,由原告苏州****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471元,被告苏州翰皇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26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因被告未履行到期债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90622.68元(未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鸣
审判员 朱勇健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