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9776***与宜兴市华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9776号
原告:顾炳生,男,195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华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方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131944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华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顾炳生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顾炳生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炳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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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