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煜沛榕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等申请执行贵州煜沛榕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09、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住平坝县马场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1041XXXXX。
申请执行人郑光旭,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住平坝县马场镇XX村。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62092XXXXX。
被执行人贵州煜沛榕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贵阳市云岩区黄山冲路1号7楼6室。
法定代表人锻炼,该公司总经理。
工商登记注册号:520103000084129。
申请执行人***、郑光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79号、(2014)平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贵州煜沛榕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二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贵州煜沛榕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煜沛榕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债权、合法收入等价值人民币100483元(其中含案件款99196元、执行费128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炳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真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