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联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电信恒联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富银恒通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3179号之一
原告:上海电信恒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兆罡,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珍,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银恒通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菲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信恒联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银恒通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电信恒联网络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电信恒联网络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电信恒联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上海电信恒联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40,000元,由上海富银恒通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燕娜
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
人民陪审员  韩建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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