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881民初4485号
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珊,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告:***,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陈国送,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告:安徽国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华朝阳,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送、安徽国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