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熙恒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2执恢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季国光,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执行人云南熙恒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9517012-5。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收费站旁。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30日依据本院(2017)云012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租金166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36元,执行费2457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扣划了云南熙恒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2017)云0122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款184739.1元,执行费2457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12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