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民初1207号
原告:云南熙恒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铜熙,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9517012K。
委托代理人:段安平,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
负责人:段勇,系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217660202R。
委托代理人:杨鹏、李**吒,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熙恒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南熙恒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熙恒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熙恒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的起诉。
诉讼费25400元,全额退还原告云南熙恒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唐美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