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店子镇人民政府、***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财保315号
申请人:冠县店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店子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525004316459M。
法定代表人:胡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宁,山东德衡(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杰,山东德衡(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国际大厦1#楼20层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368886P。
法定代表人:王兴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冠县店子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0日向聊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账户:***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冠县店子镇人民政府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12月10日,聊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冠县店子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账户:***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冠县店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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