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店子镇人民政府、***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573号
申请人:冠县店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聊城市冠县店子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胡卉,镇长。
被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国际大厦1#楼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冠县店子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4958号,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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