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36民初360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安阳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MA0CXG04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5527730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大厦国际大厦1#楼20层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36888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与保定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