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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36民初360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安阳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MA0CXG04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5527730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大厦国际大厦1#楼20层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36888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与保定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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