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90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国际大厦1#楼20层2001号。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睿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