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90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国际大厦1#楼20层2001号。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睿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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