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升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867号 申请人:临清市升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金***石集西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0730186828。 被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国际大厦1#楼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368886P。 被申请人:聊城市民意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利民西路铁塔商贸城4#304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TB7NM47。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清市升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民意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清市升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1128.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民意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128.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路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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