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867号
申请人:临清市升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金***石集西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0730186828。
被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国际大厦1#楼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368886P。
被申请人:聊城市民意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利民西路铁塔商贸城4#304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TB7NM47。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清市升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民意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清市升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1128.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民意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128.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路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