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2120号
原告:***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CA0A9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国际大厦1#楼20层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36888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泰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