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81民初3466号
原告:***,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文宣根,安徽桃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宁国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2059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小川与被告安徽省宁国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小川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2元,已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小川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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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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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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