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民终2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四季阳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锋明,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四季阳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二、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因施工方质量问题,导致天花多处开裂,开关脱落,墙身脱落等多种质量问题,经多次督束整改,施工方不予理采及整改。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开关脱落问题,出现此情况主要原因是螺丝未安装牢固,导致脱落,解决方法是用螺丝刀扭紧螺丝即可。二、天花开裂、墙身脱落问题,出现此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天气温度变化导致热胀冷缩产生不均匀的收缩反应,而引起刮塑开裂问题,解决方法将开裂的腻子铲除后进行刮塑修补。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清远市四季阳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336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1日起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7元,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判决理由及适用法律详见一审判决书。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照片11张,拟证明被上诉人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天花多处开裂,开关脱落,墙身脱落等问题。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支付剩余装修款。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清远市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恪守履行。合同附件二付款方式约定,本工程在双方不增减项目及数量的前提下,结算价为312630元(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被上诉人于2020年4月25日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出具结算表确认案涉工程金额为273650元,上诉人签字予以确认,根据结算表支付明细显示,上诉人已经支付140000元,剩余133650元未支付,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结算表及支付情况,认定上诉人仍欠133650元装修款认定正确,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系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此,上诉人提交了照片予以证明,但上诉人提供的照片显示的裂缝及开关脱落等情况均无法证明系被上诉人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且其主张的质量瑕疵亦非拒绝支付装修款的合理抗辩事由,故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慧玲
审 判 员 禹 莉
审 判 员 曾文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婧
书 记 员 陈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