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30执2274号
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苏0830民初2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告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用63.07万元,于2018年5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被告之间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107元,减半收取5053.50元,由被告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9月6日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件显示签收。被执行人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8年9月4日限制被执行人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于2018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12月5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5日通过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X201319012的商业用房,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进行查封。 4、本院已于2019年1月25日到被执行人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X201319012的商业用房已于2014年1月28日前网络签约出售给宋仁魁,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解除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未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6、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该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635753.5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0民初26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代银 审判员  孙智勇 审判员  吴银国
书记员  葛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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