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盱眙启睿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830民初1932号
原告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启睿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芬、孙桂宝,被告盱眙启睿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志远、周楠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后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芬、孙桂宝,被告盱眙启睿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志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工程监理性质上属于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工作内容包括: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协调。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工程建设是多方参与协作的活动,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工期为自2019年9月28日始至2019年11月28日止,对此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监理的行业要求密切沟通,积极履行各自义务以实现合同的目的。 结合工程监理的行业要求,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控、两管、一协调”,及工程造价控制、工程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议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对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于监理工作内容的约定也体现了这种行业要求。作为委托人的被告盱眙启睿矿业有限公司选任监理单位的意图无非是借助监理单位的专业工程管理、控制能力实现其对工程工期、质量等的要求。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被告盱眙启睿矿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告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完整履行监理职责,致工程检查中发现诸多问题,自身在2020年1月15日还存在“监理资料未见”的问题,最终导致原定2个月的工期严重延期了4个多月,存在着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相关证据也显示施工单位存在诸多问题,也造成了工期延误,对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不能归咎于监理单位。 鉴于案涉工程目前已经竣工验收,监理资料业已提供,可以采取减少价款的办法体现原告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考虑到今年春节期间新冠疫情对工程建设造成的影响,本院酌情扣减50%的监理费用。被告主张损失赔偿,但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理涉,其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9日,原告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与被告盱眙启睿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盱眙经济开发区的“凹土棒矿山废料回收及利用”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75万元整。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为杨绵祥,签约酬金为24000元,监理期限自2019年9月28日始至2019年11月28日止。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约定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内的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协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9.补充条款”约定:如发生延期,费用仍按12000元/月计算;专监为周维文,监理员为刘琼艳。 2020年4月16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五方对盱眙启睿矿业有限公司1#厂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载明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28日,完工日期为2020年3月28日,验收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验收合格。2020年4月21日,被告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另查明,2020年2月20日盱眙县住建局发布《关于推进建筑工地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全县建筑工地自2020年2月20日起即可全面组织复工。 被告盱眙启睿矿业有限公司主张工程已于2019年12月10日结束,并提供了王其良的证言。原告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显示2019年10月22日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检查发现:资料问题:1、前期资料签章不全;2、混凝土龄期未到;3、一站式平台备案未办理;4、四方监管协议未办理;实体问题:1、基础承台椎坡高度不够,需设计出具处理方案。原告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供了《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显示2020年1月15日:资料问题:1、监理资料未见,其它另见;实体问题:1、建筑物铭牌未施工;2、厂房门施工与设计不符;3、外立面颜色施工与设计不符;4、西侧外窗未施工;5、灭火救援窗未施工;6、水电未施工;7、落水口检查未施工;8、疏散指示灯、应急灯未施工。杨绵祥在《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上签字。
一、被告盱眙启睿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延期监理费用27600元;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天保 审 判 员  刘 纯 人民陪审员  蔡 进
书 记 员  王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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