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盱眙启睿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08民终778号
上诉人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盱眙启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睿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中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启睿公司给付延期监理费用49200元,启睿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涉案工程延期是由于施工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施工,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应支付监理费用;2、涉案工程延期验收,是启睿公司事先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正中公司已经尽到监理职责;4、一审法院酌情扣减50%费用错误。
启睿公司辩称,1、关于案涉工程,启睿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申请验收,质监部门做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并要求正中公司进行督促,后质监部门于2020年1月15日再次进行了预验收,并在抽查记录中明确载明监理资料未见,并再次要求正中公司进行督促,案涉工程实际上在2019年12月23日已经基本实施完毕,要求整改的是基础工程以外的零星工程,并且正中公司也未提交监理资料,是无法进行验收的主要原因;2、启睿公司前后两次申请验收未能验收合格,正中公司未充分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方进行监理和督促,本案现有证据印证了案涉工程施工单位在建设中存在诸多问题,对该部分责任不能归责于启睿公司;3、涉案工程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实际上也因为2020年疫情的影响,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正中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中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启睿公司立即支付从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延期监理费55200元;2、诉讼费用由启睿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9日,正中公司(监理人)与启睿公司(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原审原告为原审被告位于盱眙经济开发区的“凹土棒矿山废料回收及利用”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75万元整。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为杨绵祥,签约酬金为24000元,监理期限自2019年9月28日始至2019年11月28日止。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约定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内的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协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9.补充条款”约定:如发生延期,费用仍按12000元/月计算;专监为周维文,监理员为刘琼艳。 2020年4月16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五方对启睿公司1#厂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载明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28日,完工日期为2020年3月28日,验收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验收合格。2020年4月21日,原审被告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审另查明,2020年2月20日盱眙县住建局发布《关于推进建筑工地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全县建筑工地自2020年2月20日起即可全面组织复工。 启睿公司主张工程已于2019年12月10日结束,并提供了王其良的证言。正中公司提供了《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显示2019年10月22日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检查发现:资料问题:1、前期资料签章不全;2、混凝土龄期未到;3、一站式平台备案未办理;4、四方监管协议未办理;实体问题:1、基础承台椎坡高度不够,需设计出具处理方案。正中公司提供了《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显示2020年1月15日:资料问题:1、监理资料未见,其它另见;实体问题:1、建筑物铭牌未施工;2、厂房门施工与设计不符;3、外立面颜色施工与设计不符;4、西侧外窗未施工;5、灭火救援窗未施工;6、水电未施工;7、落水口检查未施工;8、疏散指示灯、应急灯未施工。杨绵祥在《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上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工程监理性质上属于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工作内容包括: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协调。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工程建设是多方参与协作的活动,双方约定了工期为自2019年9月28日始至2019年11月28日止,对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监理的行业要求密切沟通,积极履行各自义务以实现合同的目的。 结合工程监理的行业要求,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控、两管、一协调”,及工程造价控制、工程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议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对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于监理工作内容的约定也体现了这种行业要求。作为委托人的启睿公司选任监理单位的意图无非是借助监理单位的专业工程管理、控制能力实现其对工程工期、质量等的要求。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启睿公司未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中公司未完整履行监理职责,致工程检查中发现诸多问题,自身在2020年1月15日还存在“监理资料未见”的问题,最终导致原定2个月的工期严重延期了4个多月,存在着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相关证据也显示施工单位存在诸多问题,也造成了工期延误,对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不能归咎于监理单位。 鉴于案涉工程目前已经竣工验收,监理资料业已提供,可以采取减少价款的办法体现原审原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考虑到今年春节期间新冠疫情对工程建设造成的影响,一审法院酌情扣减50%的监理费用。原审被告主张损失赔偿,但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理涉,其可另行主张。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启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正中公司延期监理费用27600元;二、驳回正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正中公司、启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的2个月监理酬金共计24000元,启睿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对于延期监理酬金的认定,涉案工程于2020年4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延期约138天,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在工程检查中发现诸多问题且正中公司自身在2020年1月15日还存在“监理资料未见”的问题,而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王其良亦证实在2019年12月12日就已经工程结束组织退场,正中公司未完整履行监理职责对工期延误具有一定的过错,再者考虑新冠××对工程所造成的影响,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责任大小认定各半承担并无不当,正中公司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正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江东新 审判员  马玉宝 审判员  陶 锐
书记员  鲍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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